汽车半路抛锚,驾驶员灵机一动,搬来附近的树枝当警示,骑电动车上班的江某撞上树枝受伤,引发纠纷,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余元。近日,泾县法院受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5716元,汽车驾驶员黄某也意识到自己并非完全依法设置了警示标志,表示愿意另行赔偿17500元,江某表示同意。
2014年4月10日,黄某驾驶的汽车在路上损坏了,正在等待修理,作为有经验的驾驶员明白此时需要设置警示标志,但身边却没有三角牌警示标志,恰巧路边有树枝,便搬来树枝放置在车辆的后方路面,以为这样就高枕无忧了。此时,江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行驶在上班路上,因观察疏忽与树枝碰撞,致电动自行车侧翻,自己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本起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的行为是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江某因事故受伤造成两处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和交强险。江某以未获得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和该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101579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为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江某驾驶的车辆是和黄某设置的障碍物发生碰撞,并不是和该公司承保的黄某的车辆发生事故,故该公司不负本案的赔偿责任。法官考虑到本案中黄某作为驾驶员设置了警示标志,在一定程度尽到了自己义务,并未罔顾他人安全,虽然形式不完全正确,但如果让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属不公平。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起纠纷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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