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无论是在理论研讨还是审判实务中,这都是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笔者个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中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更没有提到无证驾驶的情形。因此,只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常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条款这一格式合同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
(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合同条款和交强险保险条例,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只应当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笔者认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仅要承担抢救费用,还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垫付抢救等费用,但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该条例是从保护受害者,保护弱者的角度进行立法的,是一部公益性的赔偿立法。加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区分有证亦或无证。故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抢救等费用进行明确的解释,而不应该理解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无论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考虑,还是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立法目的方面考虑,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中,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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