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继承人必须要提供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亲属关系证明”是指:由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或者由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能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提供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亲属关系公证书。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了,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上述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二件以上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结合实际具体情况,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可具体化为:
(1)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能显示被继承人与父母关系的旧户籍底册(一般存放于村委会或派出所)或者旧户口簿;
(3)提供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等。
保险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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