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继承人必须要提供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亲属关系证明是指:由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或者由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能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提供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亲属关系公证书。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了,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上述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二件以上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结合实际具体情况,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可具体化为:
(1)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能显示被继承人与父母关系的旧户籍底册(一般存放于村委会或派出所)或者旧户口簿;
(3)提供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等。
一、法定继承继承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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