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个新的种类
时间:2022-03-24 11:46:47 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个新的种类

(一)电子生成证据、存储证据和混合证据

许多外国学者将电子证据分为三类:电子生成证据、存储证据和混合证据。电子生成证据是指完全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自动生成的证据。它是完全基于计算机等设备的内部命令运行的,其中并没有掺杂人的主观意志。电子存储证据是计算机储存输入的信息形成的证据,如计算机存储的输入的文本文档。电子混合证据是计算机录入输入者的信息后再根据计算机内部指令运行而得到的证据。

(二)程序类电子证据和信息类电子证据

程序类电子证据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其它各类计算机程序,这些电子证据一般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较多。还有一类计算机程序,如病毒类、恶意软件类和间谍软件类工具软件,在犯罪中是主要的犯罪工具。信息类电子证据包括的内容最为广泛,包括个人数据资料、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

(三)静态存储电子证据与动态存储电子证据

静态存储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存储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被存储在选定的存储媒介上,处在比较固定的状态。动态存储电子证据一般专指由网络服务商路由中转的数据信息、处于网络传输过程中、并没有达到最终的目的地的电子数据。区分静态存储电子证据和动态存储电子证据主要目的在于侦查机关在收集静态存储电子证据时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而收集动态存储电子证据具有实时性,必须通过网络的实时监控来截取计算机数据通信,因为这种方式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所以必须要加以严格的限制。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被人感官感受记忆的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等。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电子证据是直接证据吗

有人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子证据划归间接证据。我们认为,这是对电子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解。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

我们认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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