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超占面积如何征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的,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和质量不下降。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限期组织开垦相当于减少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耕地质量减少的,国务院责令限期组织改造。新开垦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某省、直辖市土地储备资源确实不足,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土地数量不足以补偿占用的耕地数量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减少或者免除开垦耕地的数量,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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