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治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材料
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
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租赁合同;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校车服务提供者客运经营许可证;
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长治校车使用许可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长治校车使用许可条件
1.经营内容有益身心健康;
2.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3.有符合治安、消防、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救护要求的适当场所;
4.场地、设施、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标准;
5.有符合国家标准数量要求的从业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
6.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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