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指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可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出租人处理租赁业务的一整套会计处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
承租人,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出卖人,指通过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的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的基本权利:
(1)出租人依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3)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地产的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地产进行干扰或妨碍;
(4)出租人对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地产结构用途、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或达三个月以上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人的有关责任;
(5)租赁期限届满而双方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地产;
(6)出租人转让房地产,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时,受让人必须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享受原出租人的权利。
出租人的基本义务:
(1)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地产;
(2)出租人依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3)出租人应按月租金的2%,定期向区主管机关交纳房地产租赁管理费;
(4)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护房地产及其设施,保证房地产安全;
(5)出租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地产须经承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
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人的基本权利有:
(1)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并可解除租凭合同。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地产;
出租人向出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出租人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地产进行干扰或妨碍;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护房地产及其设施,以致影响房地产安全。
(2)出租人违反租金管制规定,收取租金高于标准租金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超过标准租金的部分。
(3)出租人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地产的,承租人可报请区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按《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约,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5)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地产,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的基本义务:
(1)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否则应向出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2)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对房地产的使用权,不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3)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地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或进行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租赁期间,因房地产出现缺陷而影响房地产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报区主管机关备案。
(5)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地产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6)租赁期间,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而自行迁出,由第三人占用致使出租房地产受到损坏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应负连琏赔偿责任。
(7)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迁出的,应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四十一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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