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可以领取抚恤金的情形: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岁,外祖母年满55岁;
(六)职工子女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孙子、孙子未满18周岁的;
(七)职工子女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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