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对象具体指的是什么
时间:2023-06-03 19:21:39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刑事诉讼中是指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有关的犯罪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含事件和行为)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

1、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将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进一步具体化,可以分为: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②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③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危害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等;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诉讼理论界为指导司法实践,将上述需要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

此外,还要注意查明排除行为违法性、排除行为可罚性和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主要是指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主要是指行为人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无刑事责任能力,

(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文化程度、民族、职业、住址、工作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他处分,一贯表现,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后是否有自首、坦白或者立功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有逃跑、毁灭证据、串供、抗拒审讯等情形。这些情况虽然与是否构成犯罪无关或者无直接关系,但与量刑有关系,也是刑事诉讼证明需要查清的事实。

证明对象,在有关的法律操作中的是一项必须要操作的过程,所以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合理的进行问题的阐述,这样自己的证明对象才会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处理,在事情解决的过程中的可能会触犯有关人员的利益,所以自己需要做好协调减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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