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大连地区涉及到社保大病保险的承办机构、参保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等多方因大病保险而产生的纷争与争议,首先可考虑以双方协商的方式来寻求问题的解决;
如若双方未能在协商过程中取得共识,可进一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此类涉及大病保险的纠纷,其性质主要被视为民事纠纷,因此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无论争议各方选择自行协商解决方式还是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皆为合法可行之举。
《大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承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之间因大病保险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