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遭受交警扣押时,当事人无需承担停车费用。
然而,由于查封与扣押所引发的保管费用则由相应的政府机构负责承担。
对于已经停放在营利性质企业的车辆而言,当事人通常会被要求支付停车费用。
此外,若是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前来领取被扣押的车辆,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领取,那么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便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自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正式确定之日起的第五天开始,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责任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在此过程中,因扣留车辆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应由做出决定的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承担。
但是,如果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已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而当事人却逾期未领,那么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过书面通知当事人三十日之后,仍然没有前来领取车辆的,经过公示三个月后,仍未有人前来认领的,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权对该被扣留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全文5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