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税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时间:2023-06-07 14:53:22 2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我们国家目前处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属于培育阶段,税收环境不好,公民甚至连税收的起码常识都十分欠缺,公民纳税意识出现了不应有的扭曲,有的企业认为税就是我们上缴的利润,就是企业的负担;有的人认为税就是国家向我们敲竹杠,个人不需要国家投资而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应当不折不扣地归个人所有,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对私人财产入收的一种额外剥夺,不合理,其他还有权大于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偷税不谋私则不算犯法的小集体观念以及偷漏税可以减轻企业亏损的错误观念等等。这些被扭曲的纳税意识以入纳税人难以抑制的贪欲是税务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由于纳税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现阶段增强国民纳税意识的有效途径是对税收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2)信息化时代的税务稽查,不仅是一场偷税与反偷税的较量,更是一场高科技水平的较量。目前,用计算机记账的企业越来越多,利用计算机软件对数据进行隐蔽、加密,以达到隐瞒销售、偷逃税款目的的企业为数不少,这种现象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税务部门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建立快速有效的工作流程来应对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建立相应的技术侦查部门破解高科技犯罪等。

(3)在税收征管实际中,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和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都有存在,但税务机关对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却不多。这种现象说明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代替刑事处罚在客观上的严重存在。主要原因是目前税务机关对基层工作业绩的考核依据主要是税收任务,迫于任务的压力基层工作紧盯征收数字,对违规违法行为以罚为主,能罚就罚。此外有的是对移送程序不清,有的是嫌麻烦,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税务人员有意识隐瞒不送而导致的以罚代刑现象。这些应当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坚决遏制。如美国在这方面就做得比较好,美国对税收征管采取严管重罚的方式,如果联邦税务局或者IRS,发现哪个人在那一年偷漏税款了,轻则罚款,重则坐牢,甚至坐上十几年的大牢,而且追诉期非常的长,正面宣传加上严管重罚,就构成美国的税收制度极具威慑力。因此,我国应严格按照刑事优先的原则,只要税务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就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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