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责任方、或者是要求责任方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受害者进行交通事故索赔应注意:
(一)明确被告
在诉讼中,被告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起诉的被告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被告的确定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就直接起诉司机即可。
(二)责任认定
公安交通部门是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质证,已不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当然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即使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选择私了,当事人也应当尽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必要时申请公安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明确责任;当事人在拿到事故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
(三)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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