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篮球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将由受伤害方自行承受相关责任,然而若有其他参与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则应依法追究其侵犯权益的赔偿责任。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当人们自主选择参与那些具有一定潜在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如果因为其他参与者的过失而导致自身受到损害,那么除非能证明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节,否则无需承担侵害他人权利的民事责任。
篮球作为一项具有较高身体对抗性的竞技运动,无疑有着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系数。
在此前提下,双方自愿参与到篮球赛中的行为就被认定为一种典型的“自我冒险”行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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