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无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时间:2023-07-16 21:23:01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能通过民政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如下:

1、一方要求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夫妻生活困难、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3、一方或双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政局不得受理离婚申请。由于民政局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愿意离婚。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诉讼,只能由另一方起诉;

4、未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

5、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

民政局结婚有哪些流程

婚姻登记程序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到一方常住户口区,县级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各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

3、双方必须亲自在《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字或按指印签字;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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