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集资诈骗的财物应当扣押、冻结(含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该返还给受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应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以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当上缴国库。
一、诉讼保全中对股权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股息和红利
冻结股权的效力并非及于股息和红利。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而股权分红、股息系股权的法定孳息,故在仅冻结股权的情况下,并不当然及于法定孳息。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冻结股息或红利,需要明确通知协助单位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
二、判决生效后对赃款赃物及其利息如何处理
处理方式如下:
1.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赃款赃物,判决生效后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2.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3.对赃物产生的利息,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三、查封股权的后果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可以通过财产保全或者在执行阶段对债务人享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股权被查封后,被查封股权的债务人就不能擅自转让股权了。对债权人而言,在查封期间,如果查封股权所属企业分红的,则债权人有权享有取得分红利益的权利,如果具备股权拍卖案件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该股权,将拍卖所得价款充抵债权人的债权,有剩余的,应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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