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晤期间,严禁实施如下行为细则:
(一)传载任何涉及违禁品的行为;
(二)干扰会谈场所正常运营秩序的行为;
(三)运用隐喻,低调委婉或非规定语种进行交流,未听从相关人员劝诫的现象;
(四)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及摄影摄像等设备;
(五)谈论可能对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的话题;
(六)私自洽谈与代理人职责之外事项的行为;
(七)拒绝服从会见现场警察管理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行为。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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