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如何确定
时间:2023-03-29 21:01:31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行政诉讼确定被告身份的方式如下: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一、什么是申请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认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

根据不同情形,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有所不同: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失败后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失败后当事人,不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是复议案件该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若是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将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收到行政诉讼后着手安排审理,当事人准时出庭。

三、共同地域管辖有哪些情况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如果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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