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纷争的司法管辖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居住之地或合同义务执行所在的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共同选择被告居住之地、合同义务执行所在地、合同签署地点、原告居住地、商品或服务交付地以及其他与案件纷争具有实际关联性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受理该案的管辖单位。
然而,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违背国家司法体系中关于各级别的司法管辖权限以及各专门案件的专属司法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全文3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