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口行驶过程中,直行必须礼让右方车辆优先通行,这一规定的设定,主要考虑了驾驶员安全以及目视距离等双重因素。
首先,从保证驾驶员人身安全角度来说,如果直行车辆遇到右侧来车时发生碰撞事故,那么右侧车辆的驾驶员通常位于左侧车辆的撞击方向,也就是说,直行车辆有极大可能性直接撞击到右侧来车的驾驶员。
为此,为确保驾驶员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安全保障,我们特别制定了规定,要求右侧车辆先行穿过路口,之后直行车辆再行通过。
其次,从视觉的角度来看,直行车辆可以获得更为广阔的观测视角,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右侧道路上的车辆情况。
然而,由于右侧车辆的视野存在较大盲区,因此规定由视野更佳的直行车辆主动避让右侧来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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