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
委托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条款。受委托人一旦对委托人作出承诺,就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置好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反映出其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在签订委合同时,应具体、准确地载明其基本情形的条款,不可简称或代称。
2、委托处置的事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完成某一事项的处置。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处置的程度要清晰、明确,不可含糊不清。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4、报酬。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委托人在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支付约定的报酬,报酬支付的方法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5、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要求,即受托人处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委托人的要求,制定该条款是衡量和计算报酬的依据。
6、完成委托事项的期限。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项的时间规定,委托人应按时间约定要求受委托人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项,受委托人也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如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能如数获得约定的报酬,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是双方依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的结果,是认定赔偿的依据。
8、争议解决的方式。
9、其他条款。
二、受委托人的义务是什么
依《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是:
1、依合同约定处置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委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委托处理的事务,《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事务,须经委托人同意。
2、报告的义务。受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置结果。《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置情况。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3、交付财产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该条的规定明确了受委托人只要是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都应当交给委托人,不论这些财产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也不论是由受委托人取得还是因转委托由第三人取得。
4、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因受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有偿委托或者是无偿委托不同而有所区别,有偿委托合同因其是委托人支付了一定的报酬,其赔偿责任比无偿委托合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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