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相关知识:兵役登记的要求
(1)应征是指经兵役登记初步确定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公民。
(2)缓征是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公民。
(3)免征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残疾、有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宜征集的适龄公民。
(4)不征是指被羁押或者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适龄公民。
(5)拒征是指经过教育仍拒绝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或者被确定为符合征集条件而拒绝参加体格检查和应征入伍的适龄公民。
(6)已征是指当年被征集入伍的对象。
(7)转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8)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因身体原因不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9)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不符合服预备役政治条件的。
兵役登记相关管理
兵役证是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资格的凭证,凡年龄在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接受兵役机关的兵役证年度审核。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并接受查验。兵役证遗失时,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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