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得到出租人允许之后,承租人有权针对租赁物进行改造或增添额外物品。但若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造或添加其他设施,那么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貌或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在此情形下,即便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行为确实提升了房屋的市场价值,也无法改变其对出租人权益的侵害性质,出租人仍可选择要求承租人复原原状或支付赔偿金。然而,当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收回房屋后并未提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请求,并且承租人的装修行为依然提高了房屋的市场价值,且出租人实际上已经享受到了装修所带来的利益,例如出租人将房屋及其装修以更高价格再次出租给他人,此时承租人便有权利向出租人索取装修费用的补偿。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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