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3-04-01 12:00:13 3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这纯粹是一种曲解。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进行询问。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台湾200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深受美国影响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干脆在第320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传闻证据规则”。所以,直接审理主义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落脚点是一致的,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因为诉讼模式的不同而引起的程序差异。也就是说,在程序方面,传闻法则主要是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反询问权,而直接审理主义则强调法官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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