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于这种强制保险,很多人认为它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但笔者认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有很多明显的区别,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可见“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机动车必须参加保险;2、保险公司必须承保保险
其次,它们的目的不同
保险公司以利润为目的开展“第三方责任保险”业务;“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它主要是国家为弥补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它只保证本金和整体低利润。
第三,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满足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即机动车依法对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机动车对第三人不承担法律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无需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无论受伤的第三方是否对交通事故负责,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方的损失。”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强制性的。无论被保险机动车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第四,赔偿方式不同
第三方责任保险只能向受损第三方的责任人索赔,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如果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后给第三方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直接赔偿遭受损失的第三方,以便及时、快速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两者遵循不同的法律
“第三方责任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依据,而“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则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法》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不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强制性第三方责任保险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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