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的申请材料
时间:2023-03-20 14:43:50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一、农村低保的申请条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二、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受乡镇政府委托,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议事会议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批准后,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导议的,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通过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待遇分为全额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孤老烈军属及其他农村“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特殊困难户,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均按其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与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农村“低保”标准,本着既与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我区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现确定我区农村“低保”标准在原标准每人每年72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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