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需要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一、医师执业证怎么注销
申请人已取得市卫生计生局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且符合以下任一注销注册申请条件(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医生受过刑事处罚影响以后吗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对注册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1.《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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