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x,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xxxxxxxxxx,住乐业县公路局院内。
被执行人xxx,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壮族,xxx干部,住乐业县人民政府院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乐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x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xxx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xxx在乐业县财政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xxx在乐业县财政局领取的工资8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年六月一日
申请执行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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