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是双罚制吗
时间:2024-07-26 11:01:13 1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单位受贿罪是双罚制吗

单位受贿罪乃适用双罚之制度。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若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在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严重者,应对该单位施以罚金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举意味着,单位作为整体以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将面临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双罚制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单位受贿罪的情形是什么

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作以下详尽阐述:

首先,该犯罪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具备特定身份的组织,即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国性的人民团体等;

其次,其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这是通过单位的决策机制进行的,代表了整个单位的集体意志;

再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取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较为严重;

最后,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单位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的正常管理秩序及良好声誉。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因单位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取贵重财务以作为其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若情节严重,则将处以罚金。与此同时,对于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将面临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双罚制的特点,即在对单位进行惩罚的同时,也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同等程度的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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