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未能按照事先预定之期限归还所借得之信用卡借款时,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明确规定,此时贷款方(即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有权对该债务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予以偿还。
若债务人在收到催告后依然未能按期还款,则依据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该债务人应依照双方约定或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逾期利息之支付义务。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往往会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催收,如发送书面催款通知书、调整债务人信用评级分数、甚至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若债务人在经过上述程序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债务人全额偿还借款本息、支付逾期利息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若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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