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乃是指在我国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极具刺激性的竞速竞赛,情节严重的行为;
或是饮酒过量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再者是在从事校车服务业务或乘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过度超载驾驶,或超出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给公众安全带来潜在威胁的行为。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惩罚措施,具体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应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行为,并且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就应当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相应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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