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明确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程序二级甲等医疗事
时间:2023-06-24 11:40:19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网讯(记者刘力源)昨日,记者从长春市卫生局获悉,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部门将在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提出申请的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自身健康受到侵害之日算起。

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向卫生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这其中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在材料中申请人要写明具体请求,比如对治疗过程存在哪些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是否对过错方进行处理等。

申请过程中,卫生部门将会进行调查,这就要求患者到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此同时,卫生部门会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节,协商赔偿,如果调节不成功,当事双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市级医学会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接到结果的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自身健康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一年;

2.非处理权限内的争议;

3.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4.无明确争议双方的申请;

5.已经经过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经审核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争议;

6.提出的争议处理申请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与处室工作范围不相称的。

医疗事故赔偿是医疗事故纠纷中争议最大的话题,也是解决医疗事故问题的主要途径,了解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的法律知识对于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

一、医疗纠纷的过错责任或替代责任纠纷归哪个部门管理

医疗纠纷的过错责任或替代责任纠纷归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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