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税免征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1:41:25 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浙财农税字[2005]3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省委、省政府已决定,自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为了做好农业税免征后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农业税免征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自2005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包括在计税土地上征收的农业税和非计税土地上原征收农业特产税后改为征收农业税的部分。各级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认真执行这一决定,不得再向农户收取农业税。同时要积极宣传延续数千年的“皇粮国税”免征后对农民增收减负的重大意义,利用多种宣传媒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妥善做好尾欠清理工作。对上年已经征收但尚未缴库的农业税税款,要及时清缴入库。对历年尾欠的农业税税款,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农户拖欠的尾欠,原则上挂账处理;对单位拖欠的尾欠,各级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要继续组织催收,对确有困难的,经县市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批准,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三、及时做好农业税票证的清理工作。各级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根据《浙江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业税税票的造册、登记、缴销等工作。农业税税票的集中统一销毁时间由省厅另行通知。

四、要认真妥善解决好乡镇农业税助征员的转岗和分流安置工作。要全面掌握乡镇农业税助征人员的情况,积极研究人员转岗的途径,妥善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五、农业税免征后,各市、县(市)财政因此而减少的收入,省厅将根据各地的实际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

六、认真做好农业税征管资料的归档工作。农业税征收清册等征管资料是农业税工作的重要史料和鉴证。各级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农业税全面免征后的册籍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以给后人总结考证工作、查找征管史料留下一份完整的历史档案。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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