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该电视购物公司认为电视购物与传统卖场购物不同,整个过程涉及的环节较多,购买者个人信息泄露的出处很多,公司方面无法判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至于消费者的手表肯定不是他们销售的产品,消费者提供的发票也不是该公司出具的,公司方面未收到消费者的购买订单,也从未发送手表给消费者,故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前两款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正面临着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带来的苦恼,而且,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还很不完备,没有一部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急需完善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隐私。我们认为,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已刻不容缓,立法中要明确相关各方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让更多的不法商家钻空子,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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