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有望设立“一人公司”
时间:2023-06-09 11:24:50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际金融报》消息,保监会于日前修订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3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突破就是允许保险代理机构以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只需达到人民币10万元即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设省内分公司或营业部,应当至少增资到50万元。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允许代理公司设立一人公司,是为了鼓励保险代理公司进入社区,服务社区。虽然放行一人公司,不过考虑到中国保险市场的诚信状况,保监会还是对一人公司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条件。除了资本金要求低于其他形式之外,一人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或扩展省外分公司时,也必须达到和其他公司同样的条件。

业内人士表示,保监会放行专业保险代理一人公司,有利代理人展业行为,同时也可以降低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成本和税负。对于消费者来说,保险代理人成立一人公司后可以代理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为客户量身定做保险方案,有利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对投保人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省内分公司,1年后数量限制放开。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时,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400万元,达到这一额度的,即可不再增加保证金。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省内分公司。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省内分公司,应当至少增加保证金2万元。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设立分公司,应当至少增加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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