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险赔偿的数额有限制吗?
时间:2023-06-22 10:02:28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限制,在我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保险公司应赔付这类人员的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对这类交通受害家属进行赔偿。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人员的赔付还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案情,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于死亡伤残的有责任赔偿限额为

110000,无责任赔偿限额为

11000,责任限额是12.2万,也就是说,首先看责任认定,死亡赔偿金按责任认定的划分开之后,在限额内赔偿,比如机动车为全责,死亡赔偿金为50万,那么保险公司只承担12.2万,如果机动车为次要责任,占20%,赔偿50乘20%,也就是10万,这样的情况下,赔偿10万就可以了。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第

(一)项外,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

(一)项费用外,还增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相关的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进行赔付,如案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超过实际赔付金时,按照这类案件的交通责任,由相关的交通责任人进行承担赔偿办理,确保这类交通受害人员的实际赔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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