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未经代理人授权的代理人。超出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人。代理权到期后。
1、未经代理人授权的代理人。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法律规定或者国家主管机关指定,擅自以他人名义行为的。
2、超出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人。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三、代理权过期后。
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的,原代理人仍以原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有什么
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无权代理活动,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后果。行为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由于代理合同期满取消,行为人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属于无效行为。签订合同之时,行为人根本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该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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