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大楼3楼西301
三、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水务局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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