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一、股东合作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1、若协议书是以成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其主体就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比如公务员、教师等。2、合作协议书由全体合伙人充分协商,就合作目的与经营范围、出资数额、方式与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办法分担、合同的解除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3、就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而言,合作协议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不享受利润的分配或者部分合伙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二、合伙利益如何分配
合伙利益的分配,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三、怎样界定合伙企业破产清偿的方式?
合伙企业财产破产后,并不是简单的归其合伙人所拥有,而是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合伙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来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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