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以谁为被告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需要根据复议的结果来确定诉讼的被告,主要分一下几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是维持了原来的行政行为,这时候就会有两个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的被告。
2、如果复议机关采纳了当事人的复议意见,改变了原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那么这时候只有一个被告,就是改变了原来行为的复议机关。
3、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受理或者一直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只是对原来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应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应该到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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