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先由单位或者职工一方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提交所需的材料;
2、然后由该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
3、如果决定受理的,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给职工和用人单位;
4、最后抄送给社保经办机构。如果不予受理的,则作出书面的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一、应该怎么认定工伤?
工伤应该由社保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内进行认定,并及时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其所在的单位。如果申请中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则社保行政部门需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在哪里办理?
工伤认定书在人社局办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后,人社局会及时送达工伤职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工伤认定是如何进行的
1、提交申请: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是否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后,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决定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决定不予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之诉权。
3、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5、发放证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10级伤残者,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交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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