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父母可以在尊重意愿的前提下变更姓名。但是,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姓名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决定变更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择扶养人姓氏;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循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
父母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咋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一)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
(二)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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