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a)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b)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c)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2)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二、办理材料
申报表必须由申报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资料必须由申报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申请人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当地林业检疫机构出具;《除害处理合格证》由除害处理机构出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②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到现场的苗圃地对苗木进行检疫检测,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林业);有发现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苗木出具《疫情处理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取证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武江区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林业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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