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司法解释
时间:2023-06-04 20:21:23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一房二卖司法解释

(1)有效合同的任何买方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本合同并交付房屋。从合理的角度来看,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履行向第一买方交付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与其他买方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根据司法解释第8条和第9条,未获得房屋的买方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终止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买资金和利息,并赔偿损失。房地产开发商也需要承担不加倍购买房屋的金额的责任。

(2)对于可撤销合同的一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可以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商品房买卖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并按照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承担购买房屋和利息的价款,并赔偿损失。

(3)善意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承担返还购买房屋和利息所支付的款项的责任,以补偿损失。并且承担不支付购买房屋所支付的金额的责任。

(4)在两起情况中,特别处理情况:

第1种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补偿和再住房协议中,如果拆迁人明确地使用特定房屋以补偿和重新安置被拆除的人,则被拆迁人应当具有优先权,即使随后的买受人已获得房屋并已通过登记程序,他仍可以声称,随后的销售合同无效,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不主张上述权利,他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终止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买价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并且假定不超过为购买补偿而支付的金额的两倍。

第2种情况:出售恶意串通合同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善意的买受人可以声称,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即使恶意串通已取得房屋并通过登记手续,善意的买受人仍可以主张其合同无效,要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该房屋。善意买方不主张上述权利的,可以要求开发商终止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买价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的购买金额的责任。

此外,损害国家利益的双方之间的恶意串通,集体或第三方,双方获得的财产应被追回、回收到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方。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和买受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也可能承担回收收益的法律后果,即双方因恶意串通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是由国家或集体造成的。

二、一房二卖合同效力怎么确定

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所有权未作变更登记时,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所签订的数份买卖合同只要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自成立时起生效。

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后买卖合同签订时起存在欺诈的情形,因此后买受人在无法取得房屋时,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在房屋所有权作了权属登记之后,所有权主体已经不再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继续以销售方的名义出卖房屋,构成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合同无效。

3、先、后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三、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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