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的含义有:
1、中介合同的当事人为中介人和委托人。其中,接受委托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体的一方为中介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2、中介合同旨在促进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就是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合同中,中介活动只有促进委托人与第三人建立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现实意义;
3、中介合同是一种承诺和双重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委托人与中介意思一致,就可以成立。合同一经成立,中介人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中介合同的义务。中介活动一旦取得结果,中介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4、中介合同通常是一种有偿合同。即中介人与第三人建立有效的报酬关系后,应支付人与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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