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的责任是什么
(一)不少楼盘在楼书不显眼的位置上都注明着“本广告仅供参考,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或者“公司对楼盘广告语有最终解释权”,这种做法合理吗?涉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随着这几年房产交易市场不断活跃起来,很多开发商在对外宣传其楼盘时,总是用最吸引购房者眼球的、刺激购买欲望的广告语来进行宣传。有的宣传:楼盘附近配有公立学校,有的宣传有世界品牌商家进入等配套设施。很多购房者可能是因有公立学校,可以方便小孩上学而购房;也有很多商铺购房者可能是因有品牌商家的进驻而购买。那么一旦交房后,购房者却等来了私立学校,品牌商家也未有,从而产生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显然,开发商这种对外不实的宣传是存在误导、虚假宣传和欺骗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房地产广告的内容也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吗,新广告法中对于房地产广告有诸多限制,对此怎么看
新《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的限制和虚假广告的情形进行了认定,有利于规范房产市场正常有序进行,同时也对开发商虚假宣传进行了限制和责任承担的后果。其中《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购房者如何避免霸王条款
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内容:
1、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
2、违约责任是否对等,特别是对开发商交房的时间、交付的标准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是否进行了约定。
房者应该享有哪些公共收益
根据《民法典》第274条、275条的规定,购房者一般对享有对以下部分的公共收益:露天停车费、摊位出租费、小区泳池、网球场、篮球场、会所、幼儿园、宽带、小区外墙广告、电梯广告等。
购房合同中约定延期交房都可免责是否合理延期交房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只要是非法定事由,是因开发商自身建设的原因和小区绿化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延期交房,作为购房者可以要求支付延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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