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局能不能管医疗纠纷
依据我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局是可以管医疗纠纷的,但医疗纠纷首先应通过诉讼等的司法程序解决不了,才能进行信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二、医疗纠纷如何防范和处理
为了防止和尽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笔者认为医疗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一)医务人员态度要和蔼,用语要严谨,要善于沟通。
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于患者及家属对医护人员的态度不满而引起的,因此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很重要。医护人员对患者的一些询问,缺乏解释的耐心,回答问题态度生硬,很可能引起患者的误解,引发不必要的矛盾,所以作为医护人员一定要有耐心,详细解答患者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其次,医护人员
并发症也都能够自如处理。在过去的一些医疗事故鉴定中,医生一方总是强调技术水平,因而要求鉴定委员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作为一个大学附属医院的主治医师或者主任医师,如果也用技术水平来为自己的过失开脱,恐怕是很难让人信服。因此,医院必须树立良好的学风,树立比技术、比学术的风气。在用人制度上,必须把医生的业务素质放在首位来考察。只有医师的业务水平从总体上提高后,医疗纠纷才可能减少。
(二)及时书写每一份病历,认真完善签字手续。
为了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后缺少直接证据,病人及家属反悔,因此在病情的处理过程中,要尽量将病情说清楚、病历记载详细,对可能出现并发症或意外的地方,一定要让患者或家属签字存入病历,不能贪图省事。另外,医生记载的病历一定要和护士记载的病历一致,不要相互矛盾,尽量一次成型。因为现在病人及家属有权查阅、复印病历,医生、护士不能限制和拒绝,而且病人夺取病历的事情时有发生,出现纠纷后可能已没有时间补写病历或补正病历,作为直接证据之一的病历资料具有原始性和权威性,往往决定着结果的好坏,所以在这一环节上一定不要有失误,这就要求我们医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三)聘请医事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医疗制度必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法制经济,今后医院在与病人打交道、与药厂打交道、与其他有关单位打交道的过程中,都必须受到市场体制规律的约束。因此,依法办事就显得格外重要。要想让医院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立于不败之地,要想让医院充分自如地应付医疗纠纷,必须要有懂得法律实务的医师来参与医院的决策、管理和重大事件的处理。聘请医事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这比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更好。首先,聘请的医事法律专业人员是医院的职工,他当然对医院有一份更高于律师的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医事法律专业人员更专业于卫生法律和医疗纠纷的解决,对医院的管理及各方面比较熟悉。第三,聘请的医事法律专业人员与医院的医师是同事关系,当然更愿意全身心的投入到纠纷的处理中。第四,可以为单位节省不必要的律师费。第五,可以更专业的与司法机关保持紧密的联系。聘请医事法律专业人员应该说是当今医院选择的上策,可以迅速将医院的医疗行为、医院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接轨,增强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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