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以及无住所个人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在不同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无住所个人可以就其在中国境内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则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依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及汇率变化情况来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其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且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单次离境超过30天,或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其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且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及汇率变化情况来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果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单次离境超过30天,或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其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且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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