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如果丈夫失去了联络,女方有权向上诉法院提交离婚申诉书并申请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公开发布离婚传票,若经过法院公告告知后仍然无法取得联系,法院亦可公开作出缺席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在受到法院传达出的传票召唤之后,却没有理由拒绝出席法庭审判,或者未经法庭允许而擅自离开,法院同样有权力进行缺席判决。
针对一方始终未能与另一方保持联络的情形,我们提醒另一方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主动提交离婚诉状。
法院将通过公告发布系统,来竭诚履行通知被告的义务。
当公告送达周期达到60日时,即便被告并未出席法庭会议,人民法院也有权力进行缺席判决。
此外,对于婚姻关系中某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问题,我们建议首先寻求相关服务中心的调解介入,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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